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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公共资源交易网咋登录?解读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20-10-15 03:50:57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统一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由政府财政投资,或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定期审查更新制度;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国家工程建设招投标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后及时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达同级政府采购计划;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围绕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投标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等环节,组织开展全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定期审查更新制度;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培训,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后及时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市行政审批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对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

  市、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后稽查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施工、监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依法查处施工企业及个人挂靠资质、分包转包等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不良行为;建立施工企业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条件;组织对工程建设代理机构进行培训,加强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农牧、林业、水务、教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纪委监委、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整理、保存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及现场监控音像资料;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交易当事人实行“一标一考核”,统计基础数据,每月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上报市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登记进场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进场交易;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诚信平台;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九条  列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对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招标人自愿公开招标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各类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办公家具、日常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计算机耗材、办公印刷采购一次。采取限价招商的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协议供应商,实行定点采购;如发生价格异常波动,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限价。对零星的办公设备、家具采购数量在10台(套),采购总价在5万元以内的可自由选择协议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市财政部门负责与“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建设模式,建立“网上商城”,对采购频次高、价格低且基本稳定的通用商品由采购人在“网上商城”自行采购。办公家具、设备采购应符合本级财政部门关于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凡列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单项采购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其他特殊车辆采购,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的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具备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交易信息,在不同媒体发布的交易信息必须一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收退投标保证金、预约开评标场地等工作。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将投标保函作为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主要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代理机构的选取,由招标人在“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或“宁夏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系统”公布的名录中择优选取一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由采购人在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一家,委托其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应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采购人)在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与招标人(采购人)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自治区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与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推选一名专家为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工作,招标人(采购人)的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与专家评委进行物理隔离,期间传送文件等与评标有关工作由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负责,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公证机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委托;各县(区)如统一委托参与证明招标投标业务公证机构的,应当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  除招标人有特殊要求外,项目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原则实行资格后审办法,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监督部门不再进行开标前审查。特殊情形下,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做好资格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自治区有关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其技术标原则上实行暗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其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要做明确解释。

    

第五章 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遵守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擅自变更、暂停、终止交易;

  (三)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与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恶意串通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五)拒不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遵守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投标资格;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预中标资格;

  (三)捏造事实、伪造资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四)以不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采购人)征询确定预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六)评标结果有倾向性错误,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不予更正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采购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者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期间,可视具体情况暂停该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住建、农牧、林业、水务、教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代理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平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并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守信激励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化、电子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分别建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举报监督制度,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信箱,把评标专家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加大对评标专家事前、事中的监督管理。

  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每月汇总通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予以处罚。

  建立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季度将对违法违规评标的专家处罚结果向本人所在单位和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曝光,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对情节严重、。

  建立评标专家打分公示制度,对每个进场交易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公示中标结果时,同时公示专家及打分明细等事项。

  以上所说评标专家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代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中介机构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5日。2015年7月31日起施行的《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固政发〔201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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