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份以来,旗农牧业局参照自治区、包头市下发的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和流程,对全旗2015年上报备案的80个家庭农场进行考核评定,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其中录入国家农业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有64家,从事种植业领域23家、养殖业领域37家、水产业领域4家。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与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6年,我旗将进一步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计划发展家庭农场总数达到200家。同时,抽调专人对家庭农场的申报流程、账目管理、规范运作、标准生产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帮助家庭农场积极申请上级相关扶持资金,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家庭农牧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包头市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以从事种养业为主,经营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高,标准化程度高。
二、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应是接受过相应的农牧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依法享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
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
四、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净收入占家庭农牧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五、家庭农牧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从事粮油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
2.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5年以上,且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设施蔬菜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经营面积50亩以上。
4.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设施花卉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花卉经营面积20亩以上。
5.农区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或肉羊100只以上、或肉牛50头以上。
6.牧区从事畜牧业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日历年度基础母羊存栏300只,或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
7.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肉鸡或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或肉鹅出栏1500只以上,或蛋鸡年存栏2000羽以上,或家禽混养年出栏3000羽以上。
8.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经营池塘面积20亩以上,或山塘、水库、湖泊面积150亩以上。
9.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年收入10万元以上。
六、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
家庭农牧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苏木乡镇农牧经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七、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牧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
八、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核算。
九、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等效益明显提升,生产经营可持续,对周边农牧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