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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出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规模标准 低于规定标准的要升级改造

2022-01-06 21:13:1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该有多大面积,多少从业人员,怎样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即日起,荆门市政府委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并正式出台实施的《荆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规模标准规定(试行)》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该规定是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制定的。规定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其产品在一定区域内销售,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馆(含小早餐店)、小吃店(如烧烤、炸臭豆干、烤锅盔、麻辣烫等)、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按规定,小作坊应符合以下规模标准:大米、面粉、鲜湿米粉、鲜湿面条、食用植物油、干制食用菌、豆制品、皮蛋、咸蛋小作坊等,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50 平方米;普通挂面、粉条、白酒(固态法发酵工艺)小作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茶叶(品种明细为绿茶、红茶)小作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揉捻机3台及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如炒米茶、瓜子、花生、豌豆和其他等) 小作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肉糕、鱼糕、酱腌菜小作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 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腌腊肉制品(如板鸭、风干鸡、腊肉等)小作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 板鸭、风干鸡等风干类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腊肉等腌制类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小餐饮应符合以下规模标准: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总经营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但不需要提供就餐场所的小吃店、小饮品店从业人数可为1人,总经营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食品处理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就餐场所、卫生间应当有效隔离,墙壁应采用无毒、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浅色材料构筑。清洗水池、垃圾容器配置数量不低于2个;消毒设施数量不低于1个水池(专用桶),配置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设施的除外。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

  本规定未列入的小作坊、小餐饮业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其生产工艺与安全要求,确定最低规模标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该规定出台后,全市将逐步对现有不符合规模标准的440家小作坊(约占总数的34%)、325家小餐饮(约占总数的7%)进行升级改造,力争通过场所改造、合理布局、扩建等形式,规范提升全市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形象,为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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