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业的基础,种子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生长、农业发展甚至国家粮食安全,因此,一定要严把种子质量关。如果发生种子质量问题,供种方与种子使用方要就发生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明确双方责任,协商解决。如协商失败,可向种子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
使用方一旦发现种子有质量问题,应马上采取措施,先将留存的种子封存,留作鉴定时用。如果能现场拍照,最好及时拍下受害情况,然后立即与种子销售者交涉,说明种子存在什么问题并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双方达成协议,则应履行协议。
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种子出现问题协商不成,双方或一方可向有关部门,如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和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注意提交有关证据和资料,如购种发票或发生问题的田间照片等,并说明要达到的要求。主管部门一般会受理并首先依法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失败,则进行质量责任的鉴定工作:
①对留有种子的,委托有种子质量鉴定权限和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采取合法程序进行种子质量检验,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管理部门依此依法进行处理;
②对没有留种的,可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③对既没有留种又没有现场可供鉴定,也没有相关资料和证据的,进行协商调解。
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当事双方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有关协议或者证据资料向仲裁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申请仲裁。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方也可以不采取上述方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种子经销商之间的质量纠纷,在首先对受害农民进行赔偿的基础上,按以上方法申请解决。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也就是说,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后,可直接向销售给其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商要求赔偿,以避免索赔无门的情况出现。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种子法》时常委会上所作的说明,有关费用是指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保存费等。,对于一年生的作物,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年产值和同种作物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差额部分,。近几年有近20个省出台了种子法配套法规,有些省对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河北省种子法实施办法规定: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和林木种植管理费。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每公顷土地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其当年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一点二至一点五倍计算。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江苏省种子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