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一枚小伙伴突然问到了我“其他综合收益”的问题,我也挺懵B的,决定对这个科目也作一个总结。今天先更新其他综合收益的一些概念性知识。
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2009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文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但并未对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予以明确界定。
201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版,要求企业按照“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行分组、分项列报。
⑴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
①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②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③其他。
⑵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
①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③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④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⑤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⑥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
⑦其他。
以上是其他综合收益的基本内涵。在后面的更文中,我会对上文列举的一些项目作简要分析,鉴于小编水平有限,搜集资料需花费较长时间,更文周期改为两天一更,如遇特殊事由,将再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