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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吉铵牌集成式智能升降脚手架企业标准

2021-10-02 19:41:38

1、 范围

奥吉铵牌集成式智能升降脚手架,是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己研发的型钢结构的智能工具式脚手架。与传统升降脚手架相比,具有更安全、更灵活、更简便、更环保、更美观的特点。该脚手架由六大部分组成:主框架、走道板、附墙支座、镀锌板网、架体、智能同步升降系统。

为了"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公司对奥吉铵牌集成式智能升降脚手架特制定企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奥吉铵牌集成式智能升降脚手架的术语、型号及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奥吉铵牌整体集成式智能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升降脚手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00-2006碳素结构钢

GB/T1239.1冷卷圆柱螺旋拉伸弹簧  技术条件

GB/T5117-1995碳钢焊条

GB/T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T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T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201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JGJ202-201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

术语采用JGJ202-2011的规定

4、 型号及基本参数  

4.1型号:

TD  一          一

                             总的提升机位数

                              批次

                              公司代号

示例:TD表示为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批次如201801表示2018年第一套脚手架;总的提升机位数表示此套外架总机位数。

4.2基本参数

产品的基本参数应满足如下要求:

架体高度:12.6m-14.4m

架体宽度:0.70m

架体支承跨度:≤7m

施工荷载:主体施工≤3kN/m2, 2层作业

装修施工≤2kN/m2, 3层作业

5、要求

5.1设计

5.1.1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应符合GB/T50009-2001、GB/T50017-2003、GB/T50018-2002、GB/T50010-2002、JGJ202-201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及建[2000]230号文《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1.2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应具有经过审批的完整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

5.2构造与装置

5.2.1升降脚手架组成

5.2.1.1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架体结构;

5.2.1.2具有安全可靠的能够适应工程特点的附墙支座结构;

5.2.1.3具有安全可靠的能够防倾覆、防坠落装置;

5.2.1.4具有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荷载的控制系统;

5.2.1.5具有可靠的升降动力设备;

5.2.1.6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

以上部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分别见本标准第5.1.1条和第5.1.2条

5.2.2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5.2.2.1升降脚手架必须在附墙支座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桁架并能与其它杆件、构件共同构成有足够强度支撑钢度的空间几何不变体系的稳定结构;

5.2.2.2在竖向主框架的第二步架应设置1.8m高的水平支承桁架,其宽度与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墙面,用于支撑架体构架。内外两片水平行架的上弦和下弦之间应设置水平连接走道板,水平支撑桁架与主框架的连接,通过走道板采用螺栓连接。

5.2.2.3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a)架体结构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b)架体宽度为0.7m;

c)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中心线处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

d)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单片式智能脚手架的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

e)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2;

f)立杆的纵距不大于3m,纵向水平杆的步距为1.8m;

g)第1、3、6步架采用花纹钢走道板连接,其余步架采用菱形网走道板连接。

5.2.3架体结构在以下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a)与附墙支座的连接处;

b)架体提升机构的设置处;

c)架体防坠、防倾装置的设置处;

d)架体吊拉点设置处;

e)架体平面的转角处;

f)架体因碰到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要断开或开洞处;

g)其它需加强要求的部位。

5.2.4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吊)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一竖向主框架不得少于三道附墙支座;

b)在使用工况应将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c)升降工况,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坠、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d)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端的锚固螺栓不得少于二个。应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e)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C10。

5.2.5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H)的2/5和6m;

5.2.6当水平支承桁架不能连续设置时,局部可在第五步架增设水平支承桁架,并且必须采取加强措施,确保其强度和刚度不得低于原有的桁架。

5.2.7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独立的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5.2.8当架体遇到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需断开或开洞时,断开处应加设栏杆和相应封闭,开口处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措施。

5.2.9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架体外侧必须用镀锌钢板网围挡; 镀锌钢板网必须可靠固定在架体上;

b)架体底层的脚手板除应铺设严密外,还应具有可折起的翻板构造;

c)作业层外侧架体离墙间距不超过40cm。

5.2.10升降脚手架构配件的制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规程;制作单位应有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b) 制作构配件的原、辅材料的材质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对其进行验证和检验;所用的螺栓连接件,严禁采用钣牙套丝或螺纹锥攻丝;

c)加工构配件的工装、设备及工具应满足构配件制作精度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工装应有设计图纸;

d)构配件应按照工艺要求及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对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落装置等关键部件的加工件应有可追测性标识,加工件必须进行100%检验。构配件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

5.2.11升降脚手架必须在每个竖向主框架处设置升降设备,升降设备采用电动葫芦:

a) 升降设备必须与建筑结构和架体有可靠连接;

b) 固定电动升降动力设备的建筑结构必须安全可靠。

5.3安全装置

5.3.1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方准使用。

5.3.2防倾覆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防倾覆装置中必须包括导轨和两个以上与导轨连接的可滑动的导向件;

b) 防倾覆导轨的长度不应小于竖向主框架12.6m,且必须与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

c)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位于在同一个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均不得少于二处,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高度的1/3;

d)应具有防止竖向主框架前、后、左、右倾斜的功能;

e)应用螺栓与附墙支座连接,其装置与导向轨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5mm。

5.3.3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上,每一升降设备处不得少于二个,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能起作用;

b)防坠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其制动距离对于集成式智能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80mm,对于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150mm;

c)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5.3.4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配备有限制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

5.3.4.2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达到35mm时,应能自动停机,待其他机位到达后再自动开机,超载欠载时自动报警。

5.4安装、使用、拆卸

5.4.1使用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使用手续,备齐相关文件资料。

5.4.2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5.4.3组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合格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4.4升降脚手架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严禁投入使用。

5.4.5升降脚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4.6集成式智能升降脚手架的控制中心应设专人负责操作,禁止其他人员操作。

5.4.7升降脚手架在首层组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5.4.8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每个机位桁架必须水平,机位设置位置必须合理,离墙校距必须准确;

b) 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和60mm;

c) 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mm。

5.4.9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 必须进行以下检查,合格后方可进

行升降操作:

a)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附墙支座对其附加荷载的要求;

b)全部附墙支座点的安装符合设计规定,严禁少装附着固定连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c)各项安全保险装置全部检验合格;

d)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符合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

e)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f)同步荷载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效果符合要求;

g)架体结构搭设质量符合要求;

h)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备并符合设计要求;

i)各岗位施工人员已落实;

j)升降脚手架施工区域设有防雷设施;

k)升降脚手架已设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设施;

l)同时使用的升降动力设备、同步与荷载控制系统及防坠装置等专项设备,应分别采用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

m)动力设备、控制设备、防坠装置等设有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n)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5.4.10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b) 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体上的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c) 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d) 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e) 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上人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f) 应设置安全警戒线,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有人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g) 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h) 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但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i) 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的,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可能出现的翻链、铰链和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j) 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墙支座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未办交付使用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5.4.11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必须通过以下检查项目:

a) 附墙支座和架体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应一致;

b) 所有螺丝连接无松动;

c) 所有安全防护已齐备;

d) 其他必要的检查项目。

5.4.12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遵守其设计性能指标,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严禁超载,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并应及时清理架体、设备及其他构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杂物。

5.4.13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a) 利用架体调运物料;

b) 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索);

c) 在架体上推车;

d) 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接件;

e) 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f) 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动架体;

g) 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h) 使用中的物料平台与架体仍连接在一起;

i) 其他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5.4.14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第5.4.9条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不合格部位应立即改正。

5.4.15当升降脚手架预计停用超过一个月时,停用前采取加固措施。

5.4.16当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

5.4.17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等应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

5.4.18升降脚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拆除工程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严禁抛扔物料。

5.4.19拆下的材料及设备要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报废:

a) 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

b)导轨、附墙支座结构件、水平桁架杆部件、竖向主框架等构件出现严重弯曲;

c)螺纹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

d)弹簧连接件变形、失效;

e)钢丝绳扭曲、打结、断股、磨损断丝严重达到报废规定;

f)其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5.4.20遇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升降和拆卸作业。并应预先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夜间禁止进行升降作业。

6、试验方法

6.1试验项目

材料试验:外观及尺寸检查测量;构配件的强度、刚度、可靠性检验、起重设备检验、电气及电控设备检验:空载实验;满载实验;同步升降实验:防倾覆、防坠落实验。

6.2试验方法

6.2.1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抽样试验。

6.2.2外观及尺寸

外观通过目测检查,构成及架体尺寸采用钢尺检测:机加工件采用卡尺检测。  

6.2.3起重设备

起重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前检修保养良好,并通过荷载试验及同步升降试险检验其承载能力及同步性能。

6.2.4电气及电控设备检验

检查元器件的安装和接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合格证;测量导线及元件的绝缘电阻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动作试验检查漏电保护器是否有效;通过同步升降试验检查同步控制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6.2.5空载试验

6.2.5.1检查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影响升降的阻碍物、牵连物。

6.2.5.2升降架体各3次,每次行程不小于0.5m。观察有无卡死现象,其中设备运转是否灵活。

6.2.6满载试验

6.2.6.1在升降工况按0.5kN/m2(3层)的标准加载后按"6.2.5空载试验"的要求进行升降试验。

6.2.6.2在使用工况按3kN/m2(2层)的标准加载后,观测水平梁架,竖向主框架有无明显变形,各连接件有无松动。

6.2.7同步升降试验

在空载、满载升降时,观察升降的同步性是否符合5.3.3条的规定。  

6.2.8防倾覆、防坠落试验

6.2.8.1在空载、满载升降时,观察防倾覆系统是否符合5.3.2条的规定。

6.2.8.2将一组架体(不少于2个机位)提升悬空至30cm左右,在提升设备上安装脱钩器,人员撤离至安全距离以外,松开脱钩器,防坠落装置应能灵敏动作、可靠制停,坠落试验不超过5.5.3条的规定,且架体等无危险的、较大的或难以恢复的损坏和变形。

7、检测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出厂检验

7.1.1出厂检验在构件加工制作完毕后进行,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1.2出厂检验的项目见表1

7.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一年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f)国家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抽样规则

在进行7.2的d条型式检验时,受检脚手架的总数不得少于10机位9跨,随机抽检其中2机位1跨(一套)。

7.4判定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若有不合格项,须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标志

在产品的明显部位,固定放置防腐的产品标牌,标牌应标明:

a) 产品的名称、型号、执行标准号;

b)产品的主要性能参数;

c)制造厂家名称、地址、电话。

8.2包装

8.2.1电控箱及电气元件用硬纸箱包装,内垫泡末塑料。

8.2.2电动葫芦用木箱包装,内垫塑料胶袋,并封口。

8.2.3包装箱内放有合格证  

8.3运输

8.3.1升降脚手架的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的规定;

8.3.2运输过程中电控箱应有防止冲击的措施。

8.4贮存

升降脚手架零部件应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气体的仓库内分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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