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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也能看懂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篇其二:主体篇(上)

2021-03-08 02:33:16

大家好。现在我们重新回到了之前的计划当中,本期将为大家讲解的是著作权的主体。考虑到篇幅的问题,这一篇会被分割为上、下两篇,上篇对著作权主体这个概念进行一个整体介绍,下篇则会着重介绍著作权主体的确认,此外也会对一些特殊的作品(例如衍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讨论。

 

那么这一篇就正式开始了。

 

1引子

 

这一篇的原本标题是“著作权的主体:作者”。但在稍加思索后,我便发现这个标题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导致报道出了很大的偏差。不过我这里先不讲这个问题,而是给大家讲一个新(旧)闻——

 

2016年1月8日,在经过70年之后,德国终于重新再版了纳粹德国元首的自传《我的奋斗》。可能这时便会有人好奇为什么刚好是七十年,其实原因很简单——1948年,德国巴伐利亚州政府宣布没收在该州一切财产,其中就包括了《我的奋斗》一书的版权。德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70年,故2015年(死于1945年)结束时,巴伐利亚州政府所有的该书版权期满失效(expire),这便是该书能够再版的直接原因。


被再版的《我的奋斗》

 

明眼的观众想必此时已经发现了问题——巴伐利亚州政府绝对不是《我的奋斗》一书的作者,但在长达七十年的时间里,巴伐利亚州政府又是该书的著作权主体。从这个比较特殊的例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著作权的主体是不能简单的和作者画上等号的。尤其是近现代,随着文化产业与知识经济的兴起,如果还一味的认为著作权主体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作者,是会与现实脱节的。

 

当然,在这个例子中,巴伐利亚州政府和作者本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又有些区别。巴伐利亚州政府可以因为自己拥有著作权而阻止他人再版此书,但此书的作者却并不会因此发生变化(这显然也是不符合常识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了著作权的内容,我们也会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对此做进一步的讲解。

 

2概念


那么在看过上述的案例后,就到了给出著作权主体的概念的时候了。所谓著作权的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概念中给出了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拥有著作权的人不一定是自然人(即大家通常理解的个人),还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来源于创作作品这样一种智力活动,而有能力进行这种智力活动的有且仅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是“人”,是没有创作作品的能力的。那么为什么法人和其他组织还能拥有著作权呢?这就涉及到我们接下来要谈的问题——著作权主体是如何产生的

 

3著作权主体的产生

 

著作权的产生(或者说取得著作权)有两种方式。一个就是之前已经在第一章提到过的原始取得——自然人创作作品,或者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组织其他自然人创作作品,依法获得原始著作权,成为原始著作权人。正如第一章所说,原始(著作权的)取得遵循自动取得原则,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其著作权自动成立,对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对应的成为了著作权人。

 

本系列文章常用参考书目之一,吴汉东教授的《知识产权法》,他通过编写这本书成为了本书的原始著作权人。


第二种取得方式被称为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继承、受赠与或者受遗赠,从原始著作权人处取得著作权。相比于原始著作权的自动取得,通过继受取得的形式取得著作权,必须要经由对应的民事行为(转让、继承、赠与、遗赠)。相应的,继受取得也需要有对应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是证明其作为继承者身份,抑或是受赠与和受遗赠的证明文件。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一样,无需办理相应的登记、公告手续,但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亦可以对相关的文件(如著作权转让合同)进行必要的公证。


这里要为大家补充一点民法的基本知识:从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性质来分,民事权利可以被分为财产权人身权两种,它们的一大区别就是——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但人身权是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人的父亲去世后,他可以依法继承父亲的财产(财产权中的所有权),但他当然不能继承他父亲与他母亲的配偶关系,和他母亲结婚(人身权中的配偶权)。而知识产权是一个具有财产权(对应第一章的“Copyright”)和人身权(对应第一章的“Authors' rights”)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其财产权部分是可以转让的,但人身权部分则不行。因此,通过继受取得获得的著作权,必然是只包括财产权部分而不包含人身权部分的,是不完整的。


版权 VS 作者权


4延伸

 

与上一节引出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个概念相对应,著作权主体也可以依据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力基础,划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亦称为第一著作权人)与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两类。如前所述,继受方式取得的著作权,必然是只有财产权部分的。这一种分类方式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两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对应的保护方式也不同。

 

考虑到我们下一节要讲述著作权主体(实际上就是原始主体)的确认,我们就着重讨论一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吧,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方法有三种:

 

一是通过创作取得。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因其创作行为而成为了原始著作权人。

 

二是依法取得。例如电影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相应的署名权,并有权依合同取得相应报酬,这里的制片人就是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三是合同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作约定的则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例如约稿就是一种常见的委托创作,相关的著作权由双方事先拟定的合同来确定。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著作权的,皆属于原始取得。


一份设计委托合同的局部

 

从客观上来讲,只有自然人有能力创作作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应当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作为其继受主体。不过出于现实的需要,我国规定,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对应的,这些作品被称为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不仅限于著作权相关的责任,而是包括作品可能带来的所有责任,如社会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例如一个大学发布的招生简章,其著作权则由该大学而非其写作者享有。


中华书局的点校本《二十四史》,是法人作品的典型代表。

 

法人作品的必要性在于,在现代社会,有很多大型的项目(例如编写一部百科全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只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从中进行管理、协调。如果仍以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认为只有自然人能够成为作者,是不符合现实,也不利于保护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的。




废话了这么多,大家肯定不想再听了,那么我给大家留一道题目,不许查资料,不许交头接耳,下期公布答案——


一、材料辨析题


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没有瓜~


《葫芦兄弟》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作品,其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制作,胡进庆执导。而在动画制作的最初过程中,胡进庆与动作设计师吴云初共同制作了分镜头台本,此后,这部动画按照两人的台本制作完成,而随着这部作品的问世与流行,葫芦娃的形象也就此固定下来。2008年,上海美影厂发现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形象,,并获得了赔偿。两人得知此事后认为《葫芦兄弟》中的人物形象系自己所创作,,。

 

问题1:此案中,《葫芦兄弟》的形象属于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3分)

问题2:?请说明理由。(6分)




那么本期到此结束,在本期的铺垫后,下一期我们会讲解著作权主体的确认这个传统难题,并对于几类特殊作品(如衍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探讨。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读,也欢迎各位在本篇下进行留言,对本期最后的问题发表你的看法。

 

今天没有出门,写篇文章,就当给自己送个礼物吧。


Happy birthday to me!





附录:

1.本文参考了吴汉东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一书和丛立先教授的论文《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辨析——以蒋少武诉沈阳机电装备集团公司案为切入点》

2.本文封面出自大卫社(david production)的动画《JOJO的奇妙冒险:不灭钻石》,原作者为日本漫画家荒木飞吕彦。

3.本文第一张配图(再版的《我的奋斗》)摘自相关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中注明的原出处为视觉中国。

4.本文第二张配图(《知识产权法》一书封面),图片来自该书籍在京东商城的页面。

5.本文第三张配图(版权与作者权),由两张图片拼合而成,两张图片均来自网络,出处:http://www.writeawriting.com/wp-content/uploads/2015/06/black-copyright-symbol-dreamstime.jpg

6.本文第四张配图(设计委托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7.本文第五张配图(点校本《二十四史》),图片引自中华书局发布在搜狐网上的文章(http://www.sohu.com/a/127808102_160261)

8.本文第六张配图(《葫芦兄弟》),该图截取自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动画作品《葫芦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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