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以50元/罐的价格从他人处网购了纽迪希亚HK特殊膳食配方营养粉264罐(标示生产商为遂宁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以130元/罐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经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上述纽迪希亚HK特殊膳食配方营养粉不是其公司的产品。同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扣押的上述营养粉进行第三方检测机构定量抽检,检测结论表明上述的“铁”、“碳水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另外,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该案系典型的食品违法和商标侵权复合案件,当事人未履行所经营食品的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此案,对当事人进行严厉的处罚,防止不合格产品被大量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