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小吃美食价格交流群

执法案例评析||A车辆配件厂无证制造LD单梁起重机案

2022-04-24 00:03:59

A车辆配件厂无证制造LD单梁起重机案

2006年6月9日,某县质监局稽查大队根据举报,对位于县郊某冷作之乡的A车辆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厂大院内西侧的一个生产车间内,职工正在焊接一台桥式起重机械的大梁(又称主梁),现场还有二根LD单梁桥式起重机的端梁,安装在端梁上的大车车轮及主、端梁连接处的螺栓、螺母,表面处理完好,没有发现腐蚀或磨损的痕迹。执法人员经过详细的检查并拍摄相关的现场照片后,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2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现场的主梁、端梁予以查封。

经调查,该厂是专业生产手扶拖拉机配件的生产企业,无任何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资质。A车辆配件厂一直否认自己在非法生产起重机械,而且声称制作大梁等是为了自用。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8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河车辆配件厂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004年10月,车辆配件厂以“未生产移动式长期使用的起重机,只是生产临时性的,为安装一台大型精工机械时临时使用的以手拉葫芦的形式而制作大梁”为由,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行政复议。黄河车辆配件厂提出的复议理由主要是强调制造这台单梁起重机的目的是自制自用,是为了安装一台4~5吨重的设备而制造的,安装结束后这台起重机就报废不用了。 

    市局接到复议申请后,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及技术机构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审议,认为该案事实证据不够充分,决定予以撤销。市局认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章附则第八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起重机械是指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根据这一基本概念,一是该台起重机械还没有装上电动葫芦,只是一种机械产品,不属于机电设备;二是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提出他们不装电动葫芦是用手拉葫芦,因此进一步证明该台设备不属于机电设备;三是这台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还没有定性,虽然主体受力部件主梁、端梁已基本制造完工,但由于电动葫芦未装或现场没有发现,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该台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四是提升高度没有确定,因为起重机还没有安装到位,因此该台设备的实际提升高度是否大于2m无法确定;五是虽然企业在相关设备被查封以后专门订购的一台单梁桥是起重机(根据这台起重机安装的部位及使用的基本条件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起重机产品),但前者的查处与后者的订购没有必然的联系,换言之,后来该企业订购一台单梁起重机械的行为不能直接证明该企业无证制造的起重机械就是安装在该部位的,即不能直接证明无证制造的起重机的提升高度、额定起重量等起重机的主要参数。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陕西小吃美食价格交流群